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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新规:房企竞买商品住宅用地须使用自有资金 违者后果很严重

2019-08-27| 发布者:站长| 查看:1203892| 评论:0| 收藏

8月26日,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发布了《湛江市商品住宅用地竞买资金来源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竞买人在参与竞拍商品住宅用地时使用的竞买资金(即土地出让价款,含竞买保证金)须使用来源合规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信托资金、资管计划配资、保险资金,否则将导致竞买失败及竞买保证金损失。


湛江新规:房企竞买商品住宅用地须使用自有资金 违者后果很严重



根据《征求意见稿》,商品住宅用地竞买资金来源核查的资料:申请商品住宅用地竞买的企业、企业联合体或个人在竞得(中标)应在土地出让活动结束日起4个工作日内,提供商品住宅用地竞买资金证明材料到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审查。商品住宅用地竞买资金证明材料如下:

(一)竞买资金承诺书。承诺其参加竞买所缴交的保证金和成交后缴交的土地价款不属于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信托资金、资管计划配资、保险资金;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鉴证的《湛江市商住用地成交价款来源情况申报表》。

根据《征求意见稿》,竞买人在参与竞拍商品住宅用地时使用的竞买资金(即土地出让价款,含竞买保证金)须使用来源合规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信托资金、资管计划配资、保险资金。

《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出,经审核认定竞买资金来源属于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信托资金、资管计划配资、保险资金范围的,取消竞得(中标)资格,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经市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且竞得(中标)人一年内不得参加湛江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其他地级市的做法:

目前,广东省内只有广州市制定了《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对竞买商品住宅用地资金来源核查的通知》和佛山市制定了《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佛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住用地交易资金来源监管的通知》,其他地级市如珠海、中山、东莞、茂名等地方虽然没有出台购地资金审核管理办法,但均在国有商住用地出让公告中要求竞买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

目前,该政策正在进行意见征集中。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全文:

湛江市商品住宅用地竞买资金来源审查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商品住宅用地供应管理,改善住房供求关系,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8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房函〔2017〕1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参加湛江市区(含奋勇高新区、南三区)范围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商品住宅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商品住宅用地竞买资金须为竞买人自有资金的要求纳入湛江市国有商品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保证竞买人在参加竞买前清楚知悉商品住宅用地竞买资金须为自有资金

第四条:竞买人在参与竞拍商品住宅用地时使用的竞买资金(即土地出让价款,含竞买保证金)须使用来源合规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信托资金、资管计划配资、保险资金。

第五条:土地竞得(中标)人应在土地出让活动结束日起4个工作日内,提供商品住宅用地竞买资金证明材料到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审查。商品住宅用地竞买资金证明材料如下:

(一)竞买资金承诺书。承诺其参加竞买所缴交的保证金和成交后缴交的土地价款不属于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信托资金、资管计划配资、保险资金;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鉴证的《湛江市商住用地成交价款来源情况申报表》。

竞得(中标)人所提交的资料不得有虚假、伪造;对资料形式不符合要求或资料缺失的,可由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竞得(中标)人限期2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一次。

第六条: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竞得人提交的资料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竞买资金来源核查,未发现问题的予以审核通过。若发现问题,则由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核查意见提交湛江市金融工作局,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湛江监管分局进行核查,并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结果,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顺延。

第七条:经审核认定竞买资金来源属于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信托资金、资管计划配资、保险资金范围的,取消竞得(中标)资格,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经市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且竞得(中标)人一年内不得参加湛江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第八条:本办法由湛江市自然资源局、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湛江市金融工作局、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制定相应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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