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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企业复工复产 湛江下足政策“及时雨”

2020-02-19| 发布者:站长| 查看:1473631| 评论:0| 收藏

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如何在维持正常生产经营和疫情防控上找到平衡点,是当前企业面临的最大困扰。站在企业的角度来看,如果迟一天复工复产,就意味着员工、场租、固定资产折旧的成本要随之飙升。而早一天复工复产,也要面临营业收入减少、现金流困难,人力、原料成本上涨压力大等生产经营困难。特别是随着节后陆续复工返岗,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企业一旦确定复工复产,不仅要落实厂区和办公区的消毒、相互区域物理隔离等抗疫措施,还要承担来自疫源地员工实施医学隔离的责任,承担人员聚集可能导致的交叉感染的风险,这些都是无法回避、也回避不了的问题。

湛江市委、市政府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针对目前企业面对的困境,统筹考虑开工开业可能面临的各项风险挑战,提前谋划、周密部署,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各地各部门迅速行动,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安全科学复工复产,全方位协调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经济运行的负面影响,确保实现一季度平稳开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2月17日,市委十一届第119次常委会(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湛江市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引起企业和民众高度关注。

《意见》重点围绕稳定企业用工、减轻企业负担、加大金融支持、优化政务服务等四个方面提出了10条针对性更强、支持力度更大、更加务实管用的新举措。其中在扶持企业技改和创新、加大金融支持、确保企业信贷余额、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建立防疫物资进口绿色通道、支持复工复产防控物资等六个方面结合湛江实际提出一系列特有举措。出台这份文件对推动我市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实现全年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月18日,记者先后采访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银保监分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湛江海关等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人,对政策进行解读。

【关键词】扶持企业技改和创新

凡属湛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物资保障一组确认的应急物资生产供应(含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酒精等)生产技术改造扩大产能的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新增或转产的产品纳入本次疫情防控调拨使用,对其设备投资按照不超过发票金额(不含税)的70%给予事前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解读】

湛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应急物资生产供应企业,在湛江市内登记注册且在湛江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含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酒精等)生产技术改造扩大产能的工业企业;或具有转换条件,通过技术改造快速转成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酒精等应急物资生产,并且产品生产获得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工业企业。上述企业在1月10日至国家相关部门正式宣布疫情结束前,通过技术改造新增或转产的产品纳入本次疫情防控调拨使用,对其设备投资按照不超过发票金额(不含税)的70%给予事前奖励(设备发票时间暂定:2020年1月10日-2020年6月30日),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关键词】支持复工复产防控物资

市、县(市、区)、镇三级政府要按辖区权限统筹支持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优先帮助骨干企业协调解决防控物资短缺问题,推动企业尽快复工复产。

【解读】

各级政府强化主体责任,按照中央、省的统一部署统筹各项疫情防控物资,结合湛江工业经济特点,抓住疫情可能导致经济基本面下滑的主要矛盾,优先帮扶骨干企业解决在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员工防护物资短缺问题,推动骨干企业平稳有序开展正常生产,实现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手抓”。

【关键词】减免企业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且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企业,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对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解读】

减少疫情对各类经营主体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体现国资国企担当,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对承租我市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企业,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市国资委将督促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所出租资产租金收缴情况进行梳理,主动了解承租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情况,对承租户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落实“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政策。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关键词】减缓住房公积金缴存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住房公积金,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国家规定的5%;对符合我市缓缴条件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待企业效益好转后再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解读】

疫情防控期间,因受控制人员流动、未复工复产等因素影响,中小微企业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允许延后汇缴住房公积金。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企业应及时补缴疫情期间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住房公积金视同正常缴存;为支持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对按现缴存比例缴交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5%),以减轻企业负担,支持灾后复产;对符合我市缓缴条件(连续两年亏损或被政府定为困难企业)的,企业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缓缴申请,待企业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关键词】确保企业信贷余额

各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以及其他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政策有效期内,对地方法人银行企业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

【解读】

通过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低息专项再贷款支持。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同时,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提高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的效率,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等措施,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

【关键词】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补贴

对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参保企业,符合申领条件的,可返还企业和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全国上年度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解读】

办理时需要提交湛江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复印件(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用人单位申领补贴对应年度12月份招用人员花名册、申领补贴对应年度单位用工人数变动情况说明等材料。企业可向参保登记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失业保险的业务股室提出上一年度稳岗补贴申请。

【关键词】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

对按照粤人社规〔2019〕6号文规定程序认定的受影响企业,符合申领条件的,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我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省规定执行。

【解读】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办理:1.根据粤人社规〔2019〕6号文件认定的参保困难企业;2.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3.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4.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5.与本企业2018年平均参保人数相比,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时企业岗位流失率不超过30%;6.已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关键词】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解读】

疫情期间无需另行办理,相关补办补缴手续需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前往税务部门办理。疫情期间,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可通过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等方式办理,未按期办理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

【关键词】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减免增值税、所得税

落实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疫情防控期间不限制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票金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解读】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有关部门届时将会公布具体名单;此类企业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

【关键词】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纳税人,可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读】

因疫情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键词】实行公益捐赠税收支持

符合规定的公益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物品、进口物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符合规定的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解读】

企业根据该规定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时,凡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应及时要求对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在票据中注明相关疫情防控捐赠事项。

【关键词】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符合规定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解读】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当年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后余额的比例,应在50%以上。纳税人应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困难行业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2020年度发生亏损享受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政策的,应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关键词】准予延期申报、纳税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

【解读】

延期申报的期限一般为一个申报纳税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程度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时如有补缴税款,补缴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可以同时延期报送。

纳税人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或者因疫情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关键词】建立防疫物资进口绿色通道

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疫的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并予以退还。

【解读】

举措有效缩减了企业通关成本和经营成本。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公告〔2020〕17 号),对免税政策项下进口物资海关可先登记放行,实现疫情防控物资通关“零延时”,减免税申请人事后按规定补办减免税手续。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对符合免税政策规定的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海关在2020年9月30日前(含当日)按规定办理退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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